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小编注意到《网络安全法》自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而《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则是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细化和规范了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法律责任。意见稿明确,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温馨提示
对于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陆公安部网站查阅。
网址:http://www.mps.gov.cn
下面小编说说这个《规定》的重点
一、“入网”不满大流量套餐一年要重点抽查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重点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开办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或者变更互联网服务种类、内容未满一年的;
开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变更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未满一年的;
开设上网服务场所,或者互联网单位接入互联网未满一年的;
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责任义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严格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检查程序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大流量套餐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网络安全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可以开展远程检测。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利用检查工具开展现场检查或远程检测,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或者公开检查事项,不得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的正常运行。此外,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或远程检测可以委托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授权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作出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开展远程检测,应大流量套餐当制作并留存检查记录,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远程检测的,应当一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重拳出击,泄露个人信息即处罚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罚,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构成犯罪的,要依大流量套餐法追究刑事责任。把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不落实实名登记即处罚
网络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即处罚
网络经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大流量套餐的,以及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情形,都要依法处罚。
该信息一出,曾经遭受泄露个人信息,深受电话营销、电信诈骗困扰的网友不淡定了,不惜揭开伤疤吐槽自己的经历,表示要举双手赞成依法打击。
你对公安部拟推行的新规有什么意见?
有关建议可在2018年5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yjyc@vip.126.com,或传真至010-66262319。
信息来源:公安部网站、北京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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