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先后实施,加之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近年来,笔者又听到另外一个名词,就是“劳动碰瓷”。
之前知道交通事故的“碰瓷”,比如汽车没有碰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主动撞上汽车,当事人向车主敲诈钱财。那么“劳动碰瓷”又是什么意思呢?
笔者查询了度娘,解释如下: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不够严谨。除了劳动者自残、弄虚作假等特殊情况之外,大部分情况都是用人单位用工违法在先,就因为劳动者多打了几场劳动仲裁,就能和“碰瓷”划等号?
有人说,劳动者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其目的不是为了就业,而是利用单位的不规范(其实就是违法)获取“利益”。即使是这样,那又何妨电信大流量卡?仲裁、诉讼,举报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在目前的法律要求之下做事,何错之有?和所谓的“碰瓷”没有一毛钱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或者举报等途径,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可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然而,作为用人单位,非但不感谢劳动者,还要给劳动者泼脏水甚至涉嫌诽谤,居心何在?
有人说,劳动者多次去仲裁会浪费司法资源。笔者的观点正好相反,恰恰是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作用。如果没有劳动者的主动提起,又有多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应有的监督,应有的处罚呢?
而劳动者呢,如果专业“打假”用人单位的话,每次工龄往往也很短,其获取的收益也是很微薄的,利用自己仅有的微薄力电信大流量卡量帮助整个社会净化职场环境,帮助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企业的劳动用工,是一个不拿工资的“编外劳动保障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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