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管理岗位职责说明书(负责收钱、管账,一恶势力团伙成员获刑二年十个月)

记者:李绍远 通讯员 余建波

近日,儋州市一恶势力团伙成员韦某某为其团伙实施寻衅滋事,并负责收钱及管账,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因认为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抢占了本地货车司机的运输生意,为赶走外省运输货车司机,非法控制儋州市木材运输行业,从事货车运输的韦某某与杨某某等26名司机,经过二次商议,决定由每名货车司机先后两次以1500元/人和1800元/人的标准出资,由韦某某和蒙某某负责收钱及管账,杨某某、谭某某等货车司机负责巡查并提供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信息,由杨某某联系砸车人员,对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大流量卡货车实施打砸行为,以达到恐吓驱赶外省货车司机的目的。杨某某找到黎某某,向其支付20000元,由黎某某纠集人员、准备工具,持石头对外省货车实施打砸4次,致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倒车影像等处被砸坏。2022年4月30日8时许,韦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韦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却仍然参与实施损毁他人合法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犯罪特征及性质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件带有恶势力性质等量刑情节,建大流量卡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儋州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助力营造儋州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韦某某与其同伙参与持石头对外省来儋州运输木材的货车实施打砸4次,系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大流量卡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韦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实施的团伙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儋州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因此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 南国都市报


友情提醒: 请添加客服微信进行免费领取流量卡!
QQ交流群:226333560 站长微信:qgzmt2

原创文章,作者:sunyaqu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llk.cn/23261.html

(0)
sunyaqunsunyaqun
上一篇 2024年1月31日
下一篇 2024年1月31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