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高青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具体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年第2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庆宝,男,1970年5月5日出生,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黑里寨镇义王寨村。身份证号:372331197005052511
被申请人:彭英,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黑里寨镇义王寨村。身份证号:372331196811092521
未履行金额:102650大流量卡.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庆宝、彭英与周志江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张庆宝、彭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我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日期:自大流量卡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533-6952281
联系人:孟法官
二 0 二 0 年一月二十一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年第3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玉中,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原籍住址: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东大张村111号,身份证号:372331196404064216
未履行金额:31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大流量卡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玉中与蔡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张玉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我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533-6952281
联系人:孟法官
二大流量卡 0 二 0 年一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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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青法院执行局
编辑: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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