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个赚钱的路子需要几张银行卡,你给我几张你的银行卡,我给你xxx元,绝对不犯法,放心!”
\”我表哥做生意的,需要用几张你的银行卡转转账,事后可以给你返利。\”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你听到这些之后有心动的感觉,那可要当心了。
近年来,因为买卖或租赁银行卡、手机卡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抓获)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蜀黍也曾参与过多次抓捕,这些嫌疑人被抓获后,基本都会表示“知道是违法行为,但是真的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很多小伙伴可能也会不理解,不就是把自己开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别人,至于这么兴师动众吗?
今天蜀黍就给大家解答一下,买卖租赁银行卡、手机卡或第三方支付账号的行为为什么会犯罪,这种罪行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其实他们这种买卖、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都是在为网络赌博或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提供洗钱转账,将赌博或者被骗的资金通过多次多级转账进行漂白,直至警方无法追查资金流向,这种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短短几年的时间,帮信罪就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的第三大罪名,可以说明其危害性和覆盖面都是巨大的。
帮信罪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两卡给诈骗分子洗钱转账,其定义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有些小伙伴看到这里可能就要想了,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那我情节不严重是不是就没事了。( •̀ ω •́ )✧
蜀黍在这里只想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一方面,当你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以后,转账数额就已经不是你能决定的,对方花上千元收购你的银行卡,转账数额绝对超乎你的想象。
另一方面,根据即将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买卖“两卡”和帮信活动均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小伙伴看到这里应该明白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后果了吧,无论你的卡能够卖多少钱,最终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而且出售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是诈骗分子用来洗钱转账的主要工具,只要我们所有人都注意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等,不出售、外借他人,不帮他人转账汇款,那骗子就将再也没有洗钱途径,其生存环境也会逐渐压缩,直至彻底消失。
转自山东反诈骗中心
来源: 泰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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